2021-05-19
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
枪决或者注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
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,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。
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。
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。
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,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,讯问有无遗言、信札,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。在执行前,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,应当暂停执行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。
执行死刑应当公布,不应示众。
执行死刑后,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。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。
执行死刑后,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。
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
砍头、斩首、断头台、绞刑、绞杀、投寰、套白狼、立枷、枷项、枪决、炮击、电椅、毒气室、毒针注射、踏刑、磔刑、车裂、五牛分尸、五马分尸、碾刑、火刑、水煮、油炸、炮烙、点天灯、烤刑、炙刑、毒药、鸩杀、吞金、溺刑、活埋、坑杀、饿刑、幽死、恐怖梨、饥饿面具、钝击、杖毙、扑杀、金瓜击顶、石刑、穿刺、箭刑、十字架、木桩刑、贯穿刑、剥皮、肢解、大卸八块、碎身刑、锯刑、虿盆、猛兽吃人、割喉刑、腰斩、剖腹、投掷刑、车轮刑、凌迟处死。
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范围
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,然而在一些国家的封建社会,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、欺君犯上、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,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、朋友、邻里,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,最为典型的例子为中国战国时代秦国商鞅开始推行的“连坐制”、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“胡、蓝”两案(史称胡蓝之狱),以及清代文字狱。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,有族诛(诛三族、诛九族、仅有方孝孺被执行过的诛十族)、株连等称呼。据史书记载,“族诛”在商朝时已有,当时称为“刑殄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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