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-07-27
在行政诉讼第二审期间,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,原审原告因行政机关在二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而达成和解合意,提出申请撤回起诉,是可以的。撤回起诉的决定,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裁量。
撤诉的概念
行政诉讼中的撤诉,是指原告或上诉人(或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)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,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,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。根据撤诉所处的审级不同,撤诉可分为撤回起诉、撤回上诉和撤回再审申请三类,其主体分别为原告、上诉人和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。
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,可将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类。前者指当事人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,不再要求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,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;后者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诉讼义务,视为其申请撤诉的情形,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。
行政诉讼中,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?
1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、法规正确的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;
2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但适用法律、法规错误的,依法改判;
3、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,裁定撤销原判,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,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。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、裁定,可以上诉。
但是是否准许撤诉,就需要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了。如果撤回起诉的话,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次起诉。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,不妨向我们北京普辉律师事务所网的律师进行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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